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这包括了英国的习惯法和衡平法。所以,新加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理、法理学、法律组织的结构、法律门类的原则及法庭程序等都和英国的相似。
马来语是新加坡的国语,但英语是新加坡的行政语言,也是法庭和法律服务界所采用的语言。华人的主要方言是福建话、潮州话、广东话、客家话及海南话等,但华语普通话 是华人的主要沟通语言,它正在逐渐地取代方言。
新加坡是在1826年当英政府通过《第二宪章》授权英国东印度公司对新加坡的主权之后,才有正式的法律制度。当时,新加坡接纳英国在1826年11月27日时的法律。经过一些岁月,一些新加坡法院的判例规定英国法的接纳应基于某些条件,包括:
1.只有英国法中的社会政策和其实施可以接纳;
2.英国法的接纳不得违反本国的制定法、风俗习惯和宗教。
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之后,仍旧施行英国法。
新加坡的制定法,特别是《民事法令》第5条允许接纳英国的商业法和贸易法。
1993年,新加坡国会施行《英国法适用法令》,此法令明确地限定英国法在新加坡的实施。它主要规定:
⑴英国的习惯法和衡平法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
⑵某些英国法令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但这些法令可以修订以便适合新加坡的特殊环境;
⑶新加坡部长有权修改或颁布命令修订英国法令,以便去除英国法令在新加坡施行的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