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英国法之外,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也采纳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新加坡的刑法、证据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法主要是取自印度;新加坡的土地注册制度是模仿澳大利亚的土地注册制度;新加坡的公司法也是学自澳大利亚。自从新加坡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之后,其法庭订立了数量可观的判例法,即法官造法。
新加坡也具有特别的单行法律治理少数民族的事务,如回教法治理回教徒的宗教、婚姻、财产继承等事务,并由特设的回教法庭专门地施行回教法。
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基本上,新加坡施行它所接纳的英国的法律制度。这包括遵循判例的法律原则,即以判例司法:法官在对他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时,不只要考虑到判例,即其他法官在已判决的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适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受到类似判例的约束,必须接受和遵循判例所规定的原则,不管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
英国的枢密院
从殖民地时代到1994年4月8日,新加坡法制的最终上诉庭是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而这期间其判例对新加坡法院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约束力。
律师业是一个统一的专业
新加坡的律师业是一个统一的专业,即合格律师都兼任讼务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地位,这与英国的律师业不同。在英国,律师不是讼务律师,就是事务律师,各类律师的专业行为都由各个不同的专业团体管制。可见新加坡把讼务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专业合而为一。新加坡的律师都是新加坡律师公会和新加坡律师协会的会员,其专业行为受到律师公会的管制。新加坡的律师业是一个独立和自主经营的专业。
法院和律师专业组织对律师的专业和纪律要求很高,有犯案记录及专业行为不检的,必须受到律师公会的检举,高等法院可取消或中止违法律师的执照、施予警告等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