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度:立法、行政、司法/司法机关
新加坡的政府施行三权分立制度,即:1.立法、2.行政、3.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
三权分立有相互检查和平衡各个权利机关的功能,从而制止任何一种权利的滥用。
以下简要的说明新加坡的立法、行政、司法的概况。
一、立法
新加坡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1959年取得自治之后,新加坡承袭英国政府遗留下来的国会政府制度,此制度便是英国威斯敏斯特Westminister 的国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政府是以人民的意愿为基础,而这是通过人民投票选举国会代表来表达。由于人民的意愿是国会的基础,所以国会至上,国会是国家权利的来源,是主要的立法机关。
国会是新加坡主要的立法机关,由民选的国会议员及总统特别委任的非民选的官方议员组成。民选议员有78个民选议席,他们包括单选区议席、集选区议席代表。官方议员是由国会议员提名、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的议员,他们都是曾经为国家立功的公务要员,以及在科学、文学、商业、专业或社团等领域的人士,他们代表各行业和社群的利益。
少数民族权益总统理事会——这是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委任的,其主要职责是向国会或政府提供关于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咨询或报告。大多数的法案必须先提交理事会批阅,才送交总统审批。设立理事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加坡所制定的法律公平的对待各种族的权益,而不偏袒任何一个种族或者对任何一个种族有欠公平。
二、行政
获得多数投票的政党有权组织政府。这就是从国会议员中选出部长并组织国会内阁,每位部长管理一个政府部门,并向领导政府的总理汇报。内阁是通过国家的公务人员协助进行行政事务。所以内阁政府与公务员是政府日常政务与事务的执行者。
新加坡内阁是国会政府制度下的最高权利机关。由总统委任总理,而由总理委任其他部长。可以说,内阁是国家行政的最主要部门。其主要职权是推行国家政策,及提议法律的制定。
新加坡总统并不统揽行政大权,他只有限制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关系到国库储备金的使用和高级公务员的委任和撤职。
三、司法/司法机关
新加坡的司法主要分两部分:
1.新加坡最高法院。它是由高等法院和上诉院所组成。最高法院具有广泛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
上诉院是新加坡的终极法院,即诉讼人士可以上诉的最后以及最高的法院。
新加坡也设有高科技法院,它是最高法院的附属部分,成立于1995年7月8日。新加坡是世界上首先以高科技审理案件的国家之一,其法庭拥有最现代化的电脑、视听设备。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脑陈述案情,即呈交证据;视听系统也使诉讼当事人能进行电视录象的跨国协议,海外证人也可通过这个法庭的电脑视听系统出现在银幕上供证,不必赶来新加坡出庭。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向前推向高度电脑化与现代化。
2.新加坡初级法院。这法院包含了:1.地方法庭2.推事法庭3.家事法庭4.少年法庭5.小额索偿法庭。
此外,新加坡也有其他司法机关专门处理有关法律纠纷,包括:
1.土地征用上诉局——专门处理申请政府赔偿土地被征用的纠纷;
2.工业仲裁庭——它主要调整劳资双方在工业上的关系,及充当劳资双方的仲裁人,以达至工业安全的目的。它有司法权确认劳资双方的具体协议;
3.回教法庭——它是专门审理回教徒事务的法庭。包括离婚、子女抚养权、赡养费、婚姻财产的分割等。新加坡其他民事法院包括高等法院无权管辖或干预回教法庭的判决;
4.军事法庭——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军法审判军人的违法行为;
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它为国际及国内的商业仲裁提供有关的服务并鼓励以仲裁及调解方法解决商业纠纷,以避免法庭诉讼;
6.分层地契局——它主要负责管理分层地契房地产的纠纷;
7.版权审判庭——它主要审理版权人和版权使用人之间的权益义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