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資管産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56號文),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産品管理人運營産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爲,將按照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01、納稅主體是誰?
根據規定,納稅主體應當是開展資管産品運營業務的資管産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02、涉及哪些資管産品?
根據規定,資管産品征收3%增值稅基本囊括資管産品的所有類型,包括銀行理財産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産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定向資産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産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養老保障管理産品。
03、涉及哪些應稅行爲?
根據規定,將對資管産品管理人在開展資管産品業務時提供的貸款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的銷售額征收3%稅率的增值稅。
1、貸款服務方面
貸款服務方面,通過投資而收取的固定利潤或保本收益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3%的增值稅,貸款服務銷售額以2018年1月1日起産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爲准。
其中,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金融債、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同業存單、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産生的利息收入則可免于繳納增值稅。
舉例說明:
某信托計劃于2017年7月1日給某金融機構發放一筆金額爲5000萬元的一年期信托貸款,利率爲12%,到期即2018年6月30日還本付息。
規定影響下,將不會對信托計劃總計600萬元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稅,只會涉及到2018年1月1日之後的利息收入,即300萬元的利息收入征收3%的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方面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方面,轉讓(未持有到期)外彙、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基金、信托、理財産品等資管産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業務活動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繳納3%的增值稅。
轉讓業務的銷售額則以價差收入爲准,對于2017年12月31日前買入的金融商品,買入價可以是原始買入價也可以是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估值)。
其中,用于買賣股票、債券的封閉式或者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QFII和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境內從事證券買賣業務、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滬市A股等所産生的價差收入可免于繳納增值稅。
舉例說明:
某只基金于2017年6月30日購入某股指期貨,2018年3月31日賣出此股指期貨,交易産生的價差收入(賣出價格減去買入價格)將作爲征收3%增值稅的基准。
而買入價格既可以是2017年6月30日的實際買入價格,也可以是2017年12月29日的股指收盤價格。對于基金管理人而言,較低的價差收入即較高的買入價格更爲有利。
04、增值稅影響幾何?
據統計,我國資管産品規模超過100萬億,此番針對資管産品征收增值稅,對于整個資管行業而言,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
1、轉接給投資者
雖然上面提到,增值稅的納稅主體爲産品管理人,但是由于産品管理人對于産品更多的是收取服務費用作爲勞動報酬,並沒有直接享受産品投資收益。
因而征收增值稅的後續影響,可能會通過合同的相關條款,需要産品投資者來承擔。
例如,12月25日某信托在官網發布公告稱,受56號文資管産品繳納增值稅影響,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管理的相關存續及新增信托産品各受益人及參與方的信托利益金額及交易價款等可能因稅費繳納而下降。
同時,針對保本資管産品産生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稅,給保本産品再次施加重壓(11月17日出台的《資管新規》明確提出打破剛兌),構成一些不利因素。
2、理財收益率趨降
稅負成本向上傳導將導致資管産品收益率下降。以銀行理財産品爲例,截至16年末,銀行理財投資資産中有44%是債券(大部分是信用債),此外還有17%的非標,約8%的權益類資産(2015年末數據)。
從是否保本來看,截至16年底銀行理財産品中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産品占比達到80%。假設銀行理財中70%的持倉配置信用債等需繳增值稅品種,平均票息5%,且暫時都處理爲非保本類産品,若維持稅後利差水平,僅利息收入上的繳稅將大致使得理財收益率下行10個基點左右。
在世貿通財富俱樂部,我們將誠意爲您豐富全球金融投資視野,倡導高端國際化品質生活方式。用二十年專業的頂層資産配置經驗,爲金字塔尖的您傾力打造國際化品質的精英商務交流圈。詳情請咨詢:400-186-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