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籍女子因填報的出入境紀錄次數超過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紀錄的入境次數,居住時間不足,被聯邦公民及移民部拒絕入籍申請,她隨後入稟聯邦法院要求司法覆核。聯邦法院上周三(6月20日)裁定,因她無法證明居住時間滿足入籍要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中國籍女子李君(Jun Li,譯音)於2010年9月7日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並於2014年12月提交入籍申請,她申報的4年居住計算時間段從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結束,4年總天數為1,460天,入籍要求住滿的天數是1,095天。


  根據李君的申報,她在4年間總共有1,124天居住在加拿大境內,但在居住問卷中,李君申報的離境天數為339天,若用4年總數1,460天減去339天,得出李君在加國境內的天數僅為1,121天。


  報稱離境34次 入境紀錄僅31次


  李君後被移民官約見,因居住天數問題,她的入籍申請被轉至法庭,並於2017年8月23日進行審理,她亦提交了更多證明資料佐證。但公民法官(Citizenship Judge)根據李君申報的離境天數、可證明的出入境紀錄以及是否有證據證明其他不確定的離境行程,最終否決她的入藉申請。


  李君申報的資料顯示,在4年中她曾有34次離境,而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的紀錄則顯示,她返回加拿大的入境紀錄僅有31次,且在這4年的最後階段,李君於2014年12月19日離開加拿大前往美國,直到2015年1月1日才返回。


  公民法官對李君申報離境但卻沒有相應入境紀錄的3次旅行進行分析:一次是李君稱2011年7月24日離開加拿大,但證據證明她待在國內的日期僅到2011年7月12日;而最後一次則是李君聲稱她於2012年3月16日離境,但法官發現她最近一次的入境紀錄為2012年2月2日,而2月3日有信用卡交易(3次紀錄詳見表)。


  根據以上分析,法官確認李君有32次離境,但申報的34次離境紀錄中,有3次因邊境服務局缺乏入境證據而無法確認,且法官留意到李君在申請中一貫報低其離境天數,因此仍對李君所申報的這3次離境日期,以不確定處理。根據32次可確認的離境紀錄,李君共有359天離境,這意味不確定的3次離境旅行中,李君最多只能離境6天,才能滿足在加拿大住夠1,095天的要求。而根據3次不確定行程中最後出現在加拿大的日期,李君是無法滿足1,095天的居住要求的。


  李君於2017年10月20日向聯邦法院要求對公民法官的判決進行司法覆核,她質疑法官在計算她居加天數時未把她抵達和離開的日期計算在內。此外她的入籍申請中有些資料遺失,令呈現給法官的紀錄不完整,而這些遺失的資料,可以證明她曾於2011年11月6日和2012年3月16日離境。


  官稱李君有義務提供可信證據


  聯邦法院於2018年5月22日開庭審理此案,並於6月20日作出裁定,駁回李君司法覆核的請求。聯邦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李君的入籍申請於2015年6月11日之前提交,根據當時的政策,離境和入境日期皆應計算入離境天數中。另外,聯邦法院認為,法庭沒有義務提供證明材料,法官亦無義務去彌補李君所提供證據的不足。相反,李君有義務提供可信的證據,但她未能做到,因此聯邦法院認定公民法官的判決沒錯,並駁回李君司法覆核的請求。資料來源: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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